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14日
2025年4月14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12月31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24年12月31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车辆基地、控制中心或者其他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的区域”。
将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在非紧急状态下擅自操作有安全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六)干扰、阻碍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驾驶员安全驾驶”。
将第二十四条第十一项改为第十三项,修改为:“(十三)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遮挡安全警示标志、监控设备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将第七项修改为:“(七)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删去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同时,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