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沪卫规〔2025〕8号
市疾控局,各区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2025年10月30日市卫生健康委第8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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