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物经济领域“独角兽”企业认定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发改规〔2023〕4号)
省财政厅,各市(地)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好我省生物经济领域“独角兽”企业支持政策,我委牵头编制了《黑龙江省生物经济领域“独角兽”企业认定及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1日
2023年10月1日
黑龙江省生物经济领域“独角兽”企业认定及奖励办法
为推动《黑龙江省“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黑政发〔2022〕10号)实施,落实好对生物经济领域“独角兽”企业的支持政策,依据《黑龙江省支持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黑发改产业〔2022〕60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支持对象
本办法所支持的独角兽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估值超过60亿元人民币,拥有独有核心技术或颠覆性商业模式,有创投投资经历,具备行业朝阳、增长速度较快特征的未上市企业。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黑龙江省内注册,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黑龙江省生物经济发展方向,不支持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用事业、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保险、传统商贸等垄断型、资源型、过剩产能型、低端制造型行业,申报单位不是大型央企、国企、外企的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等;
(三)企业成立时间10年(含)以内;
(四)获得过股权投资,且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企业估值人民币60亿元(含)以上。 申报材料
(一)黑龙江省独角兽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含第三方出具的估值报告、未上市相关证明);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审计的企业近五年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原件);
(四)企业征信报告;
(五)企业近五年纳税佐证材料;
(六)企业技术(模式)创新、融资活动等情况及佐证材料;
(七)其他能够证明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资料。 认定程序
(一)申报和审核。省发展改革委通过官方网站发布独角兽企业认定通知,各市(地)发改部门组织企业申报,对企业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核,遴选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推荐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组织产业、财务、金融、投资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参评企业进行论证。根据专家评审组论证情况,确定独角兽企业初选对象,并提出资金奖励意见。
(二)公开公示。拟支持的资金意见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三)资金拨付。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奖补资金计划并按程序拨付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发改委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发改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奖励政策
对认定的黑龙江省生物经济领域“独角兽”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监督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补资金。对以虚假行为申请兑现本办法有关政策的,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发改委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强化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指导,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省级发改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财会监督、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加强与部门之间联动,督促发改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发改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其他说明
(一)符合《黑龙江省支持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同时符合我省其它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