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领域立法要处理好三对关系
[《学习时报》2024年08月21日], 国研网 发布于 2024/8/21
每当新的重大科技成果出现,往往会对当时的法律制度提出挑战,影响甚至冲击着传统的法律原则。当前,新兴技术如基因编辑技术、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正逐渐融入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推动力,也对现代法律秩序及社会伦理带来新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立改废释纂并举,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结合新兴领域创新性、探索性的特征,我国先后制定出台多部法律法规,为新兴领域创新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加强新兴领域立法,既要坚持立法的一般原则,也要重视不同于传统领域立法工作的特殊之处,处理好以下三对关系。
第一,监管和包容之间的关系。针对新兴领域的治理,有时会出现“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情况。不能因市场出现一些问题就立即转向过度监管,也不能以包容的名义放弃必要的审慎监管,而是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因此,应当探索建立新兴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对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
一方面,新兴领域和新兴产业需要政府和社会的重视和扶持,相关法律制度需要体现出对新兴产业的鼓励支持和法治保障,引导其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发展壮大,为其营造良好的科技开发、生产制造和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建立更为开放、理性的决策程序,重视立法调研和协商,对可能产生的伦理和法律风险要加强前瞻预防和及时引导,发挥法治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抑制科技发展负面效应的作用,防止新兴科学技术的滥用和失控,构建新技术研发应用的制度优势,积极应对新兴领域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针对平台经济的立法,就是监管与包容相结合的典型。近年来,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政策法规,聚焦平台经济领域中面临的突出问题,针对平台经济的技术密集、数据密集和资本密集的特征,因势利导,疏堵结合,鼓励发展,配套监管。
第二,刚性和弹性之间的关系。法治作为一种规则之治,刚性是其必备的品质。但是过于严格的约束也可能限制新兴领域的发展,不能简单一刀切,要在尊重事物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强调动态协同,保持一定的弹性、开放性。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于尚未发展成熟的内容,可以视情况进行分类分层立法立规。
具体来说,一是针对具体领域具体内容,以示范指导为主,保留创新发展的空间和监管弹性,如制定国家或地方标准、行业公约、技术指南等。二是解决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对传统经济模式的颠覆性创新带来的阵痛和困局,适度引导传统经济产业转型升级。三是从宏观上推动新兴领域整体健康发展,对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各类经营主体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要坚决维护,以法律的刚性引导经济秩序行稳致远。法律规范中对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新模式的规定存在时间差、空白区的,可通过先行先试加以探索。此外,在探索借鉴域外已有的制度经验时,要结合本国国情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符合现实需要的法律,而不是盲目求新求变。
第三,安全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新兴领域立法最大的难题是科技发展的不确定性,立法者无法确定新兴科技的应用后果是否必然和创新初衷一致或背道而驰;无法确定新兴科技的眼下风险是否必然是长远风险;无法确定新兴科技应用于不同人群是否必然产生相同的后果。面对这种高度不确定性,新兴领域立法需要在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个人安全与社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以注重发展、兼顾安全为宗旨,回应科技带来的新挑战。
一是充分重视新兴领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安全问题。新兴科技发展是否存在风险,在现有的科学知识下无法给出确定性答案,这提高了风险识别难度,也为立法带来严峻挑战。例如,具有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可以自主决策、自主行动,但也会存在技术风险、安全风险和伦理风险;数据信息采集应用可能侵犯公民权利;算法偏好可能加剧社会偏见或歧视;紧急避险等智能决策可能危及特定人群生命健康;人机交互式产品应用于人类情感体验,可能冲击传统社会关系。因此,要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要严格监管,着力防范化解可能带来的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社会秩序安全。二是规范产业发展,保障科技创新活力。创新发展是解决安全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应适时制定具有开创性和探索性的法律规定,实现立法与时俱进,引导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良性发展。紧跟技术发展和现实需求,面向未来世界科技发展前沿,保证基础性、系统性、前沿性技术研究和技术研发持续推进,强化自主创新成果的制度供给和法治保障,推动科技创新与国家安全“双轮驱动”、协同发力。三是完善数据安全保护。数据的生产、存储和处理都离不开网络,网络安全关系着数据使用秩序的安全。应持续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通过建立基本的网络和数据安全法律框架,完善数据权益保护制度,规范竞争秩序,营造有利于维护科技安全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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