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2026年07月14日], 国研网 发布于 2026/7/14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通环规〔2026〕2号




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决定:


  一、对公开发布的2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公开发布的4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公开发布的3件部门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决定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2件)


  2.宣布失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4件)


  3.重新修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3件)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4日




  附件1


决定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南通市环境违法失信行为公众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环规〔2018〕4号)


  二、《关于印发<南通市污染源自动监测质量控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通环规〔2022〕1号)




  附件2


宣布失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推进监测数据联网报送工作的通知》(通环规〔2018〕3号)


  二、《关于印发<南通市排污总量指标收储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环规〔2023〕1号)


  三、《关于印发<南通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通环规〔2023〕4号)


  四、《关于印发<南通市试点地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阶梯式资金奖补方案(试行)>的通知》(通环规〔2023〕5号)




  附件3


重新修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对《南通市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管理办法(试行)》(通环规〔2018〕1号)作出修改


  (一)删除文件名称中“(试行)"。


  (二)将文件名称以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重点排污单位"修改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


  (三)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四)将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中的“市环境保护局"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的“市环境保护局"修改为“市生态环境局"。


  二、对《关于印发<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的通知》(通环规〔2022〕2 号)作出修改


  将该文件第一段文字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三、对《关于印发<南通市国四中重型非营运柴油货车和国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通环规〔2026〕1号)作出修改


  将该文件第一段文字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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