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6)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网站 2026年08月28日], 国研网 发布于 2026/8/28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齐政办规〔202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17届8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24〕3号)作以下修改:
  一、将“总则1.2编制依据”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分别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6)、《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26)、《 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二、将“2组织机构和职责的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中增加“市交通局”。
  三、将“2组织机构和职责的2.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中增加“市交通局:应急响应期间,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做好重污染天气对公共交通、客运运营,在建公路项目施工扬尘、渣土运输管控工作,及时汇总交通运输领域应急落实情况,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将市城管局职责“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实施方案;加强露天烧烤的监管,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渣土运输处置扬尘,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地渣土运输处置以及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的情况,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修改为“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实施方案;指导各县(市)区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经营性露天烧烤监管,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渣土运输处置扬尘,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县(市、区)渣土运输处置以及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的情况,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四、将“2组织机构和职责的2.3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中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修改为“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大气环境工作的副局长和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局长任副主任。”
  五、将“3.1预测”中的“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的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开展空气质量预测。”修改为“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协调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齐齐哈尔市环境监测站及气象专家研判空气质量及污染形势预测分析;市气象局的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气象条件监测。”
  六、删除“3.2.1预警分级”中的“《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七、在“4.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中增加“(4)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措施①加油站、油库:全市范围内所有加油站、油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履行绿色低碳发展义务,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②工业企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③汽修行业:喷漆、烤漆作业过程中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④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八、将“8名词解释”中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修改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26)”。
  《 齐齐哈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其他事项不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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