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央企利用绿色私募基金助力低碳转型的思考
[《能源》2023年第12期], 国研网 发布于 2024/3/21
双碳目标之下,绿色发展和转型发展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能源央企是引领产业转型和低碳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绿色金融方兴未艾,是绿色创新体系的重要驱动力,能源央企可以进一步推动绿色私募基金与低碳转型有机融合,为双碳目标的实现做出积极贡献。
绿色私募基金发展现状
近几年,我国绿色金融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二十大”报告对于绿色发展的全面部署,奠定了中国经济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基础。与此同时,我国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私募基金、绿色保险等领域的政策陆续出台,逐步构建起全方位政策体系,为绿色金融的发展保驾护航。
各项金融政策春风化雨,绿色金融市场成绩斐然。从总量来看,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绿色金融市场之一,绿色债券、绿色贷款规模长期保持在国际前列,据CBI统计,中国2021年绿色债券发行量已经接近美国,居全球第二。2022年末我国央行口径绿色贷款余额22万亿元(YoY+38.5%),存量规模居全球第一。截至2023年3月,绿色债券余额大幅增长至超2.5万亿元;绿色股票指数供给持续增加;绿色保险业务规模近年来大幅增长,类型呈现多样化态势。
绿色私募基金作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对特定投资者筹集资金,采用系统性投资策略,对绿色项目或企业开展投资,依托于上市、被并购或股东回购等方式实现基金退出。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绿色投资指引(试行)》,绿色私募基金投资范围应围绕环保、低碳、循环利用,包括并不限于提高能效、降低排放、清洁与可再生能源、环境保护及修复治理、循环经济等。自《绿色投资指引(试行)》发布以来,绿色基金产品发行规模占到历史总规模的一半以上。截至2022年末,具有绿色可持续投资方向的公私募基金达到1294支,规模合计8692.76亿元,与2020年相比,规模增加31%。
绿色私募基金融资的优势
低碳转型项目所需资金量较大,根据市场机构测算,全国碳中和所需绿色投资达100—300万亿。绿色私募基金作为一种权益投资工具,单个基金体量大,并倾向于长期投资,能够有效发挥资金长效支持作用,有助于缓解能源央企在绿色转型活动中面临的资金约束。与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债权形式资金相比,具有以下显著优势。
(一)优化资本结构放大杠杆效应
绿色私募基金一般以股权投资方式出资,作为权益资本形式存在,投资后将增加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而非债务,因此不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也不会对其后续融资造成障碍。投资期间,基金通常不要求被投资企业支付利息,因此不会对融资期间的企业现金流造成负担,不会形成企业的债务压力。
低碳转型期一般持续时间较长,且转型初期未必能够取得较高效益,私募绿色基金可以撬动社会资金,采用多元化主体投入,形成“杠杆效应”,支持能源央企将资金用于设备升级、技术迭代等。总之,采取绿色私募基金形式融资相比债权形式融资,能够有效帮助能源央企优化资本结构,放大融资杠杆效应。
(二)融资周期较长,资金来源稳定
绿色私募基金存续期较长,通常为十年左右。一些国家级绿色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多为相关部委、政府、行业企业等,基金规模较大,例如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首期募资规模即为885亿元。因此LP(有限合伙人)结构较为稳定,不易发生由于LP自身利益影响而提前退出进而造成基金提前清算的情况。
同时,绿色私募基金投资一般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强调长期投资和持续经营理念,与被投资企业长期绑定,很难轻易撤资。另外,基金虽然持有被投资企业少量股权,但一般以财务投资人身份出现,不会影响原有股东的控制权。
因此,能源央企通过基金形式融资,相当于获得了长期稳定资金,可以后顾无忧地用于低碳转型升级。
(三)融资方式直接,融资费用较低
绿色信贷采取间接融资方式,需要以银行作为融资媒介,通过发放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绿色信贷金额较大,因此审核周期较普通信贷更长,且通常需要按要求进行抵押担保等,流程繁琐。绿色债券一般对净利润、企业评级有较高要求,通常需要券商等中介机构承做、承销,将产生较高的中间费用。另外,绿色债券申报注册、审核获批、市场询价、发行备案、存续管理等流程较为严格且繁琐,总体耗时较长。
与上述两种绿色金融方式相比,绿色私募基金采取直接融资方式,无需中间媒介,无需官方机构审批,基金内部履行相应程序后即可对外出资,投资程序较为简单,投资决策周期较短、投资策略较为灵活,无中间费用,有利于低碳转型中的能源央企快速获取资金,发挥行业战略引领作用。
绿色私募基金融资的缺陷分析
绿色私募基金作为绿色金融的一个重要分支,发展至今备受关注。但由于国内绿色金融起步较晚,绿色基金仍处于成长阶段,因此实践中该融资方式也有一定缺陷。
(一)回购条款可能增加风险
绿色私募基金投资并持有一定股权达一定时期后,依据股权投资协议将考虑退出事宜,退出方式主要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退出、并购退出、回购退出等。低碳转型项目通常具有资金需求量大、运行周期长、项目初期回报率偏低等特点,因此采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退出方式门槛较高,所需时间长、机会成本高,可能会造成绿色私募基金的期限错配;并购方式退出可能由于并购资金量大、潜在买家数量有限、管理层持反对意见等也难以实现。最终绿色私募基金退出时很可能需要通过能源央企按照约定价格将股份回购的方式退出。
如果低碳转型项目所在的实体企业在回购时尚处于起步或者高速发展亟需资金阶段,则短期内可能很难足额支付回购款,从而造成企业流动性风险。
(二)股权形式投资可能影响公司治理
绿色私募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为保障绿色投资的保值增值,把控项目风险,会尽可能与被投企业进行协商并达成一系列的投资权益保障条款,如修改公司章程,让股东或董事对公司重大资产处置、重要经营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等。基金投资后,依据股权投资协议,将对被投资企业相关决策事项发表意见,而基金管理人员可能由于对相关决策事项不熟悉、基金内部决策时间过长等因素致使被投资企业的议案无法通过或决策时间过长,从而影响被投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另外,绿色私募基金在投后管理过程中,往往希望尽快获得投资回报,可能不像企业管理者那样注重企业长远发展,因而可能改变企业发展战略以实现短期收益。
(三)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绿色产业项目具备典型的公益性特点,低利润、长周期的低碳转型项目获得社会资本较为困难,实际操作中,为了与其风险较高、周期较长的特点相匹配,绿色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尤其是一些民间资本对基金的收益率要求也较高。因此,能源央企在低碳转型中采取绿色基金形式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产业政策引领,强化金融政策协同
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应制定绿色私募基金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行动路线,明确具体路径和重点任务,加强私募基金相关政策与“双碳”目标的契合度,强化产业引领,并加大与财政、税收、交易等政策的协同,如可以参考绿色债券的优惠政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对能源央企发起设立绿色私募基金实行补助、担保补贴、回购贴息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二)完善退出条款,提前规避风险
绿色私募基金因其存续期、延续期限制,一般到十年左右将面临退出。能源央企可以在基金初始投资时设定严谨的退出条款,包括退出的时间、方式、价格等。在选择退出方式时,需要考虑低碳转型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市场环境和行业趋势、投资周期和退出期限、投资规模和风险收益等多个因素。
临近退出期时,能源央企应联合绿色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定详细的退出计划,包括具体的退出时间、退出方式、退出价格、风险控制等要素。同时,也要考虑被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确保退出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退出执行过程中,需要保持与基金管理人员的沟通和协商,确保退出过程顺利进行。如涉及回购退出,需要提前做好资金规划,避免流动性风险。
(三)设定有效约束,规避公司治理风险
绿色私募基金以权益资本形式投资,必然涉及股东权益事宜。能源央企可以在签署股权投资协议时,通过与基金签署一致行动人附属协议方式,约定在某些重大决策事项上,双方的表决权集中交由能源央企统一行使,或者在投票时与能源央企保持一致。在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时,共同行使股东权利,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
由此可以有效避免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被稀释或分散,从而保障能源央企的控制权和决策权。同时,一致行动人协议还可以促进能源央企与绿色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有利于被投资企业稳定发展。
(四)募资主体多样化,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绿色私募基金因投资金额较大、投资周期较长、项目回报率较低等特点,如果想要吸引更多低成本资金进入,有赖于设计整体机制,将基金公司、能源央企和政府三者有机融合于绿色基金生态系统中。如:能源央企可以在基金发起设立初期认购合伙人份额,加强对新设基金的话语权和控制力;低碳转型项目所在地政府可认购基金份额进行增信,从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储备和培育更多的绿色企业、促进当地就业及税收。如2020年发起设立的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是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和上海市共同设立的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该基金首期募资规模88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出资100亿元,出资方还包括长江经济带沿线11省市和相关行业企业等。
另外,政府相关部门可以考虑设立绿色私募基金违约专项基金、与保险公司合作构建绿色基金项目违约保险、低碳转型项目收益质押等方式,为绿色基金开展投资提供担保,降低投资风险从而降低资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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