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广州互联网法院网站 2024年03月14日], 国研网 发布于 2024/3/14


广州互联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4年3月14日)


  01 陈某与 A 商行、 B 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销售者拒不交付赠品构成欺诈
  02 汤某与某再生资源公司、储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直播带货"货不对板"直播间运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03 王某与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商家开展虚假"秒杀"活动被判惩罚性赔偿
  04 原某与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买断制网络游戏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05 某宠物公司与唐某、某生活服务平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消费者在合理限度内发表差评不构成侵权
  06 陈某与某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对"刷单"行为进行多维治理构建全方位司法治理体系
  案例一
陈某与 A 商行、 B 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陈某系老年消费者。其于微信小程序"某某精选"入驻网店" A 商行好物放心购"购买了2斤茶叶,支付价款159元。案涉商品名称及商品详情页均有"下单送自动茶具10件套"等醒目宣传。陈某收货后发现 A 商行未按约交付赠品,四次申请退货退款未果。陈某遂多次向"某某精选"小程序经营者B公司投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B 公司均仅以机器人客服回复"问题已反馈",要求消费者与商行自行沟通解决,甚至关闭陈某的售后申请。
  裁判结果
  销售者利用赠品营销引诱老年消费者消费,履行合同时拒不交付赠品,亦不同意退货退款,应认定构成欺诈,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电商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银发经济"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老年群体的消费渠道从线下拓展到线上。一些商家利用老年人"触网"经验不足、辨别能力有限,以电商平台为媒介,设计各种套路误导、欺诈老年消费者,由此产生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本案对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切实加强平台治理责任,加大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编写人:王蕾 谭静宜
  案例二
汤某与某再生资源公司、储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某再生资源公司是某平台网店的经营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该网店直播账号实名认证人均为储某。该公司在购物平台直播销售一款声称镶嵌"原钻"的手表,该手表公价为175000元。汤某以"优惠价"46800元购买。收货后,汤某发现原厂产品未镶钻。诉讼中,某再生资源公司确认钻石非原厂镶嵌。汤某起诉要求退一赔三,认为公司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储某辩称,其未参与直播,亦非交易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1.店铺在直播中宣称手表上镶嵌的钻石为"原钻",并标榜该特点为产品价值的重要因素,但其实际交付的商品与宣传不符,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2.储某作为平台直播账号的实名认证人和运营者,对账号负有管理责任和义务,对直播间的虚假宣传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汤某造成的损害,应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针对直播带货带来的典型问题,深入剖析商业模式的本质,明确指出直播中的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明确直播间运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对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编写人:吕巧慧
  案例三
王某与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某日22时42分,某智能科技公司在购物平台对某款笔记本电脑做限时"秒杀活动",宣传"秒杀价2329.2元,券后2129.2元,即将恢复2588元,仅剩499件",并在价格一栏右侧设置有倒计时装置以显示"限时秒杀"剩余时间,彼时剩余时间显示为00:17:43。王某遂于22时43分09秒购买案涉电脑,并支付货款2129.2元。购买后半小时,王某发现案涉电脑宣传的优惠价格仍为2129.2元,"限时秒杀"剩余时间为00:49:53,且该"秒杀活动"在次日23时01分仍在进行。王某起诉认为某智能科技公司开展虚假秒杀活动,构成欺诈,要求该公司承担价款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商家以"秒杀活动"吸引消费者下单购买商品,但实际却未在"秒杀活动"结束后恢复其页面标示的"即将恢复价格",而是又以原"秒杀价格"立即开启新一轮的"秒杀活动",据此,案涉商品详情页显示的所谓在特定时间段内才向消费者提供的优惠价格信息属于虚假信息。某智能科技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告知虚假优惠价格信息,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某智能科技公司应承担三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秒杀"促销产生的纠纷。本案裁判对表面是限时"秒杀",实质却是虚假倒计时的行为性质作出准确认定,从最大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对虚假的限时促销予以否定评价,对以"秒杀"之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予以规制。本案裁判对威慑同类不当促销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经营者合法营销等具有积极作用。
  编写人:麦应华 许燕玲
  案例四
原某与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某购买某公司运营的 A 游戏一份。登录在线时长34秒后,原某以游戏下载体验差为由申请退款,客服称"购买后不支持退款"。原某认为该游戏购买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款的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为此,原某诉请法院判令: A 游戏协议中载明的"本游戏购买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款""本游戏购买后不支持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的退款"条款无效;某科技公司向原某返还购买游戏的款项98元。
  裁判结果
  买断制游戏同时具备商品和服务的双重属性。基于商品属性,网络游戏属于计算机软件的一种特殊类型。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实体商品,而非服务或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同时,网络游戏服务具有即时性,游戏激活后价值即发生转移,用户要求无理由退款可能造成双方权利义务失衡,不利于构建稳定的交易秩序与良好的游戏生态环境,不符合无理由退货规则的立法原意。虽然原某购买案涉游戏后在线时长较短,但未能举证证明游戏存在质量问题等运营方不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影响其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原某要求退款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七天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适用,消费者应当注意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的正当性合理性,防止滥用权利、过度维权。本案厘清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的边界,认定买断制游戏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格式条款有效,消费者不得随意要求退款。本案对于维护买断制游戏业态的正常经营秩序,防范消费者滥用权利及恶意退货行为,促进消费提质升级具有积极意义。
  编写人:李佳
  案例五
某宠物公司与唐某、美团平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唐某的宠物猫在某宠物公司手术后患猫瘟,其后唐某饲养的另一宠物猫也被传染,经治疗无效死亡。唐某遂在某生活服务平台该宠物店页面下发布负面评价。某宠物公司认为唐某发表的评价属于捏造事实的诽谤行为,且使用侮辱性言辞故意贬低其形象,侵害了其名誉权。唐某辩称,其他消费者在平台的评论均涉及宠物猫接受服务后感染猫瘟的情况,唐某和其他消费者还接受过电视台的采访,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发布的言论具有事实依据。
  裁判结果
  唐某的事实陈述具有一定客观事实基础,不应认定为捏造事实的诽谤行为。唐某行使消费者权利对服务提出质疑和批评,评价用语虽较为激烈,但不属于侮辱性词汇,亦不存在人身攻击,未超过消费者负面评论的合理范围,不应认定为有恶意诋毁的主观故意。某宠物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服务严重偏离消费者预期的情况下,应对消费者的批评予以理解和容忍。故唐某的言论不应认定为侵权,某生活服务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亦不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目前,通过网络促成的交易数量日益增长,消费者对其真实体验的披露,是促进商家改善服务质量、建立市场竞争机制、完善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手段。本案根据侵权主客观构成要件,对消费者的评价权合理限度进行了释明,从经营者、消费者、平台角度皆有普适性指导意义,对打造健康有序的网络评价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编写人:王蕾 谭静宜
  案例六
陈某与某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某商行为增加其在1688电商平台网店的商品销量,于2023年3月招募"刷手"进行刷单,但根据约定不发货。"刷手"下单成功后,由某商行将收到的货款和"刷单"服务费支付给"刷手"。
  陈某作为"刷手",于2023年3月31日向案涉网店购买6个蹲便器,因下单后未收到返款和服务费,故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均自认案涉订单为刷单订单。
  裁判结果
  根据双方的自认,案涉订单系刷单订单,该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某商行因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所取得的价款应返还给陈某。在线庭审中,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口头训诫,双方均表示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
  该案审结后,法院向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在回函中表示将进一步强化刷单炒信行政监管举措。
  典型意义
  "刷单炒信"行为隐蔽、涉及面广,司法应更加关注网络商家通过"刷单炒信"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现象。本案一方面通过裁判认定合同无效,教育社会公众自觉杜绝刷单炒信行为,营造公正竞争、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另一方面未局限于就案论案、就案办案,而是考虑该案涉及侵害的其他法益、刷单问题治理的协同性等,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多部门联动执法,强化企业公平竞争意识和合规主体责任,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
  编写人:段莉琼许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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